English

房改房能否继承

2000-04-20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铁道部原基建总局副局长赵淘生前承租一套一百多平方米的住房,属铁道部局级干部宿舍。1986年,赵淘与徐淑芹再婚,婚后夫妻居住该房。1995年赵淘去世,徐淑芹亲生女陈女士搬入该房居住。1996年,铁道部决定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,徐淑芹按优惠价交了全额房价款。次年,铁道部作出决定:凡属子女住局级房不予发售。同年,徐淑芹公证立遗嘱决定所购住房由陈女士继承。3个月后徐淑芹去世,生前未取得所购住房的产权证明。1998年,铁道部决定收回此房,与陈女士的官司随之开始。1998年12月到1999年8月,一审、二审法院均判决陈女士败诉腾房。陈女士不服,2000年4月12日,再次和铁道部对簿公堂。

铁道部认为,该房产权属于铁道部,收房无可置辩,私人何谈“继承”?陈女士则认为,该房属于房改房,产权界定应以购房资格的确立及交款为准。赵淘遗孀徐淑芹购房民事行为已经完成,是当然的产权人,铁道部无权再收房。而房产证未及时办理是由于对方“拖延”,并非购房手续不完备;陈女士继承符合法定程序,并无不当。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。

(《北京晨报》4.13廖厚才文)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